2008年3月21日 星期五

馬英九說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可以考執照,其實外國人也可以

馬英九說要有中華民國國籍才可以考執照,請讀下面法條,其實外國人也可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R0040002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 



四、獸醫師、獸醫佐。
 



五、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八、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九、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十、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


十一、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二、社會工作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時,其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減免考試科目、考試方式、體格檢查、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法規。


外國人領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各該政府相等之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暨中文譯本,經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可者,得應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 相等之 醫師執業證書,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類科考試者,除筆試外,得併採口試或實地考試。必要時,筆試並得以英文命題及作答。考試及格人員之及格證書應註明其服務地區。


前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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