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平作兵 差這多
◎ 童文龍
依據大法官會議八十七年六月五日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服義務役任公務員者,可以將軍中服役年資和公務員年資合併計算為退休年資請領退休俸,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不論志願役或義務役都予以採計,且不因任公務員前或任公務員 後服役而有不同,故退伍後再任公務員者,可以在退休時,將任公務員前之服役年資一併計算,請領退休俸。
但是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退休金時,就沒有這麼幸運,他們無法和公務員一樣,享有將義務役服役年資一併採計為退休年資請領退休金權利。
陸 一特擔任公務員者,可以將義務役服役年資一併採計為退休年資,未擔任公務員者,卻一無所有,不公之處昭然若揭。其實,何止陸一特,當年當兵依兵役法抽籤決定軍種,軍種決定服役年限,一籤定終生,除了陸二特服役兩年外,海空軍義務役一律服役三年,他們的退休金又該向誰請求呢?
(作者為公務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